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9年05月24日 12:30   校办 审核人:   (浏览次数:)

 

 连组通〔201775

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员党性意识,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要求以及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员徽章的佩戴场合

党员在以下场合一般须佩戴党员徽章:

1、参加各级党代会、全会等党内重要会议,参加党员宣誓、志愿服务、党内关爱、结对帮扶等党内重要活动,参加七一等党内重大纪念、庆祝活动。

2、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在岗工作期间。

3参加固定学习日、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党内学习活动。

4、其他特定场合、特殊原因需要佩戴时。

提倡和鼓励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时佩戴党员徽章,自觉亮明身份、展示党员形象、接受群众监督。

二、党员徽章的规定样式

沿用中组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48号)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省或xx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三、党员徽章的佩戴要求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党员徽章一般不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如特定场合确需佩戴其他徽章,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佩戴党员徽章时,应着装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

四、党员徽章佩戴的监督检查

佩戴党员徽章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佩戴徽章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养成按规定佩戴徽章的习惯,认真做好党员徽章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党支部是督促监督党员佩戴徽章的责任主体,党支部书记是主要责任人。各党支部要及时对党员佩戴徽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佩戴徽章的党员进行提醒。党员要对徽章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出借非中共党员佩戴。如徽章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党员因被劝退党、宣布除名、自行脱党、开除党籍等原因不再保留党籍时,应及时上交党员徽章。

党员徽章由市委组织部在中组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需要上报需求数量并到市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处领取,也可自行与生产企业订制,所需费用从留存的党费列支。市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处联系人:霍科宇,联系电话:85804361

中共连云港市委组织部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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