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9年05月08日 20:39  点击:[]

省灌专党〔2019〕10号

 

各党支部,各处室、各系部:


《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委对学校事业发展的统一领导,健全党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

3.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事项。

7.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8.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9.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0.讨论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工委和离退休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学校重大建设项目、校园规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以及预算内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资金使用等问题。

12.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它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七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填写《党委会议题预审表》,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书记审定。

第九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涉及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应经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对临时动议的、不成熟的议题,以及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告议题要点,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章  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

第十六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向其传达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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